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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9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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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7
关于退学处理:
符合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:
(1)一学年结束时学业成绩未取得规定学分的50%及以上者(“学年结束时”指学年最后一学期的补考结束,以下同)。
(2)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。
(3)未办理任何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(含开学二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)。
(4)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(5)申请复学,经复查不合格者。
(6)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校确诊,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(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)或意外伤残,不能继续学习者。
(7)因病该休学的,经动员无效者。
(8)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。
学生退学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,经教务处、学工处复核,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对主动要求退学者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(附家长意见),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,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自动申请退学具体流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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